公司沒賺錢!年終獎金飛了?
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如果公司沒有發年終獎金,勞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發給年終獎金呢?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公司如果有盈餘,即應發給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獎金或紅利。
而雖有實務見解肯認此條為強制規定,公司應依規定發給當年度工作無過失之在職勞工獎金或紅利。主管機關亦曾做出肯定之函釋,對於符合要件之勞工,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資格,均應發給年終獎金(參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728號判決、內政部74.2.27台內勞字290597號函)。
惟仍有反對見解認為該條並未規定該獎金或紅利的發放方式,並不能作為請求權基礎,即勞工無法僅依此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更有見解認為此條規定公司如有盈餘應發給之獎金與紅利,與向來公司感念員工而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且不計盈虧仍會發給的年終獎金不同,勞工無法依此條請求公司給付年終獎金(參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第127號民事判決、勞動部77.7.19台勞動2字15976號函)。
雖勞工是否可依勞基法第29條要求公司給付年終獎金見解分歧,但在年終獎金被例外認為是工資時,公司就必須得給付年終獎金。因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認為年終獎金並非工資,故實務上多認為年終獎金是公司慰勞員工辛苦工作而給付的偶發性給與,具有恩惠性、勉勵性質之獎金,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發給。
但例外認為年終獎金為工資之情況,如最高法院104年台上第613號判決所述: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與勞工約定應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則此固定金額即為勞工工作之對價。例如實務常見公司與勞工有保證年薪的約定,如保障每年14個月,即12加2個月,則此2個月的年終獎金,是屬於公司與勞工訂立的勞動契約內容,且具有對價性及經常性,即使名稱為年終獎金,此時仍會被認為是工資,公司就一定要發給。又或公司制定明確的年終獎金發放標準,且勞工符合該發放標準時,亦得向公司請求發給年終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