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遷,是好事還是「委任」的陷阱?!
一般來說勞務的給付有三種類型,分別是:承攬關係、委任關係、雇傭關係。
三種勞務類型的基本定義
承攬關係
典型常見於工程業務的外包,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方給付報酬,重點在結果的完成。
委任關係
委託他人處理事務,如委託律師、委託銷售房屋等,提供必要之服務即可獲得一定的報酬。
雇傭關係
最常見的公司與員工的關係,以提供勞務本身服務為目的,並受雇主支配及指揮監督,具有從屬性,因此種關係勞工與雇主處於不平等地位,故訂定勞動基準法來保護勞工。簡言之,勞動基準法僅適用於雇傭關係(但仍有少部分雇傭關係不適用,如家事勞動者。)而適用勞基法之雇傭關係稱之為勞動契約。
雇傭、委任之說明
勞工因為有『勞動基準法』 的保護,雇主不得隨意開除勞工、有基本工資的保障、加班時數的限制、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及職災補償等規定,但如與雇主間並非簽訂勞動契約,雇主即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在這樣前提下,勞工原本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後因「升遷」成公司之經理人,在勞動部的解釋: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屬委任關係,因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而使得該員工脫離於勞基法的保護傘下,那到底是獎勵還是處罰呢?
實務上在面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勞工的職稱做判斷,採個案認定勞工與雇主間升遷後簽訂的契約性質,不受契約的名稱或形式拘束。而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兩者的差別最主要在於勞工是否具有「從屬性」,從屬性的內涵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如具備從屬性為勞動契約,反之則為委任契約。以下簡單介紹:
- 人格從屬性:指勞工須受雇主的指揮監督,須服從雇主工作上的指示,如規定工作時間、地點,或雇主具有懲戒權等,皆是具有人格從屬性。
- 經濟從屬性:勞工並非為自己營業目的提供勞務,並不負擔雇主的企業經營風險,且工作所需之設備、機器、原料者是由雇主提供。
- 組織從屬性:是指雇主將勞工納入企業組織體系,與其他勞工成為雇主企業組織下之一環,並透過分工合作完成工作。
至於委任關係,在企業的實務應用上,最常見的就是發生在中高階經理人,又或者為企業的專家、顧問等職務方面,契約通常以委任關係存在,酬庸則是談論年薪居多,由於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此等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也較無保障。
經實質認定後如是委任契約,對於勞工與雇主間原有的勞動契約,實務上多認為原勞動契約與後委任契約兩者不能並存的見解,即原有的勞動契約即雙方合意終止,且因是合意終止,雇主也不需要發給資遷費。而勞工升遷後又失去勞基法的保護。
筆者提醒
經由上述的分析和說明,在「升遷」為經理人的同時,請務必仔細衡量風險,千萬別讓升遷變噩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