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毀損公司器材,雇主可以逕扣薪資作為賠償嗎?
每個人在工作上難免有所疏忽之時,但如員工不慎損壞公司之器材,雇主是否可以逕自從員工薪資中扣抵呢?
另外常見的情況,如員工向雇主借款,雇主是否可自員工的薪資中扣抵員工欠他的債務呢?
以上兩種情況,有哪裡不一樣嗎?
一起來了解!
「工資全額給付」與「不得預扣工資原則」
這兩原則明訂於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以及第26條中:「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而之所以有該原則之訂立,係因工資是勞工賴以維生之收入,為防止雇主以各種名目剋扣薪資,而影響勞工之經濟維生,故有「工資全額給付」、「雇主不得預扣薪資」之原則,以保障勞工之工資可獲得保障,不被雇主濫用名目扣發薪資。
法院與勞動部之解釋
首先對於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中,「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意指雇主依法代扣所得稅、勞健保,而雙方有約定者如雇主代扣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宿舍費等皆為該條但書之範圍。
又雇主不得預扣工資原則,依勞動部解釋:「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簡單說,即雇主在兩種情況下不得預扣勞工之工資:
- 為違約情事或賠償事實發生前預先扣留,
- 為即使違約情事已發生,如雙方仍對責任歸屬、範圍或金額具有爭執而尚未確定前,雇主皆不得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該情事之補償或賠償。
換句話說,即如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3號行政判決意旨:「故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固非法所不許,惟其事由、金額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雇雙方對其中任一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
簡而言之,雇主如以品質扣款或盤損等名目扣抵薪資,應已違反第26條規定,但如果是事實已發生,且責任範圍及金額明確,勞雇皆無爭執之情況,自得由雙方約定雇主可從勞工工資中扣除該筆費用作為賠償。而如非第26條規定之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例如勞工向雇主借款,仍需勞雇雙方有約定可從工資中做抵銷,雇主不得逕自扣除,不然仍有違反工資全額給付規定而無效。
外籍移工薪資亦應全額給付,雇主不可擅自代扣
勞動部就外籍移工之規範訂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中,明列雇主僅可扣抵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該六項費用。若雇主扣除該六項名目以外之費用,如實務上常見之非法扣除名目有服務費、國外借款、居留證費、體檢費、意外保險費等諸如名稱,皆係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與不得預扣工資原則。如雇主未全額給付薪資,是違反上開辦法,並應由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第67條第1項規定,裁罰6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特別要提醒大家
工資既是勞動契約中重要內容,工資全額給付與不得預扣工資原則當然亦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係為避免勞工賴以維生的工資任雇主恣意扣減而影響生計。惟若以後真的遇到類似情況,大家要好好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