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不是加班也不是工作時間? 待命時間之判斷
在台灣,勞工經常性加班是家常便飯,而雇主也會用一些特殊名義規避加班費的給付,在很多勞工朋友們的心中對於到底什麼才是「工作時間」?又「值班是否為加班」等問題充滿許多問號??
工作時間是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在不同工作下,還是有許多情況讓人難以分辨是不是工作時間,如開業或打烊的整理時間是否也算工作時間呢?
我們可以從該段時間是否「仍受雇主指揮監督」、「無法自由運用時間」兩要件作判斷,如兩要件皆符合,即是工作時間。而依勞工提出勞務高低程度,可將工作時間區分為下列5種狀況(參考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決):
依勞務高低程度 | 工作時間 | 說明 |
工作時間 | ○ | 實際從事工作之時間。 |
備勤時間 | ○ | 勞工雖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但可以合理預期在該段時間內,有相當高的機率必須實際提供勞務。勞工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例如客服人員、電話接線人員。且與實際上提供勞務極相接近,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
待命時間 | ○ | 勞工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而實際上並未提供勞務的狀態.且通常亦須待在雇主指定的場所,例如值日/夜班。雖勞工提供勞務的密度較正常工作時間與備勤時間為低,或可休息看報紙,但勞工仍無法自主支配時間,即失去「時間主權」,仍認為屬於工作時間。 |
候傳時間 | X | 勞工只須留下連絡方式,以備提供勞務。且從接受雇主提供勞務之請求、到實際提供勞務之間,容許一定的通勤時間,因此勞工縱然處於提供勞務的準備狀態,不僅其活動自由、而且其停留處所,大致上都未受到限制。例如醫護人員之on call。因此除勞工有實際上提供勞務之外,否定其為工作時間。 |
休息時間 | X | 勞工不僅被免於提供勞務的義務,基本上無義務隨時準備提供勞務,即非工作時間。 |
實施多年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中認為勞工值日或值夜工作,並非從事勞動契約中約定之工作,且勞動強度較低,故不認為是工作時間,雇主只須給予值班津貼即可,與近年法院多數肯定值班是工作時間之見解有所不同。
勞動部於108年間考量勞工健康權益認為值日(夜)之時間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而可解釋為工作時間,經預告後該注意事項已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也就是,值班時間須計入工作時間,建議雇主及員工該都應該瞭解上述五種工作時間的判斷,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