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假別,傻傻分不清?!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選舉日又該怎麼辦?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
例假日跟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日,可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
例假日
- 例假日是為了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強制規定。
- 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況,否則即使勞工同意雇主也不得要求勞工加班。
- 只要例假日出勤,除當日原有的薪資外,不論勞工出勤幾小時,雇主尚須額外發給一日工資,並給予一日補休。
休息日
- 休息日較為彈性,雇主經勞工同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則可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
- 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延長工時之計算方式,休息日加班2小時以內以2x時薪x1又1/3 ,2小時以上之時數x時薪x1又2/3 計算加班費,或得依勞基法第32條之1經雇主同意以加班時數換取補休時數。
- 例假跟休息日餔一定是周六日,可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
國定假日
- 國定假日即法律明定放假的國家紀念日。即元旦、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二二八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共十二日。
- 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須經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是說,除當日原有的薪資外,不論出勤時數,雇主應額外發給一日工資。
- 如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時,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予勞工補休。
選舉日
- 選舉日為勞基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故具有投票權且當日需出勤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常發給。
- 該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須經勞工同意且不得妨礙勞工行使投票權。
- 選舉日原是工作日時,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工資。如勞工加班出勤6個小時,除發給原一日工資,應另發給6小時之工資;若選舉日原是休息日,則按休息日出勤之計算方式發給工資。
- 選舉日與國定假日性質不同,如該日遇例假或休息日,不須補休。
總整理一下
例假日 | 休息日 | 國定假日 | 選舉日 | |
性質 | 強制規定 | 法定的非工作日 | 法定休假 | 應放假日 |
能否加班 | 除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 | 經勞工同意即可加班 | 經勞工同意即可加班 | 經勞工同意且不妨礙勞工行使投票權 |
工資計算 | 加倍發給一日工資,並一日補休 | 以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 | 加倍發給一日工資 | 原屬工作日:按出勤時數加倍發給 原屬休息日:按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