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不「疫」之系列一|居家工作染疫或受傷是職業災害嗎?
居家工作染疫或受傷是職業災害嗎?
職業災害之補償是屬於「無過失責任」
員工於「工作時間」在「指定之工作地點(含附隨業務場所)」執行「工作任務」時,因「工作之相關原因」而發生意外而造成損失時,此時即有職業災害之認定問題,而雇主因員工之工作付出擴展了營業之範圍,並因此獲得了營業利益,對於員工「因公受損」之情形,自公平性而言,也應該要負擔一定之責任,縱使這樣的損害並「不是」雇主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雇主仍應負擔起此等損失補償之責任,此即為「無過失責任」。
職業災害之認定:「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
法院見解認職業災害之認定,必須該災害是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參照)。
職業災害的認定依據,扯開法律用語之艱澀包裝後,講的就是工作的「時間」、「地點」、「任務內容」及「相關原因」等因素的交互影響而作判斷。
居家「工作」因而染疫是「假命題」,仍應回歸職業災害之認定標準
雖然是「居家」,但此「家」既屬於雇主與勞方協議決定之工作地點,就會使得家中的「特定區域」於「工作時間」中成為工作的場所。而在居家工作之期間「如有」染疫之情事,可否認定為職業災害?其實,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證明染疫的事實是發生在居家「工作之期間」且疫源與「工作」相關?
原則上居家工作仍是「工作」,而於工作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只要符合「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的要件,就有職業災害補償之適用可能,然而,在「居家」期間必然發生「公私難分」的情況下,如何「證明」才是真正重要問題。
「染疫」、「受傷」所生職業災害之舉證責任
居家工作「染疫」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應由主張職業災害之人負擔下列事項的舉證責任:
(一) 、員工自身於開始每日之居家工作前即非「染疫」之狀態。
(二)、「染疫」、「受傷」是發生在「居家工作」之「工作期間」(排除休息時間及下班時間)。
(三)、「染疫」的疫源或「受傷」的起因,來自於工作區域內或相連必經區域之人員(需為同種之病毒)。
(四)、「染疫」、「受傷」之原因須與工作的內容相關(排除家人間之接觸、共同餐具等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