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對於自身財產的最後交待,法律為尊重且確保遺囑人之真意,故而採取嚴格的法定作成方式以貫徹遺囑人之遺願。
遺囑作成之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其中「代筆遺囑」常為遺囑人所選用,主要考量在於此種遺囑作成方式多由專業人事代筆,可達到兼顧遺囑內容的合法性(例如:有無違反特留分、是否涉及表示喪失繼承權或遺產稅之規劃等事項)及遺囑方式的法定要求。
然而,「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要求甚多,縱使專業人士也常因「現況問題」而「從權處理」,所遺留之爭議不論輕重都將直接導致遺囑無效。
代筆遺囑之要件
要件一:遺囑人須滿16歲,且非無行為能力人。
要件二: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以下之人「不得為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要件三: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 遺囑人必須要「親口」以「言語」表明遺囑之內容,因此,啞者或其有語言障礙之人(例如:因病無法完整言語者)無法使用此種遺囑方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參照)。
- 遺囑人可以引用其他文書的內容並「口頭」表示為其遺囑意旨,無須逐字逐句陳述。
但應注意者為:
(1)遺囑人未以口陳述,只以「點頭」、「揮手」或「手寫」、「手語」或「按鍵」等方式表示認同者,均非「口述」,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參照)。
(2)遺囑人以口述同意引用其他文件之「全部內容」,而未就「每一項」遺囑內容「分別」口述「同意」或「可引用」等相同意旨者,因無法確保遺囑人對於文件整體內容確有了解,遺囑無效。
要件四: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三名見證人必須在場親自見聞遺囑人口述、筆記、宣讀、講解。
- 見證人僅能使用「簽名」之方式,如僅用「蓋印」之方式,遺囑仍屬無效。
建議事項:全程錄音及錄影
遺囑人會決定製作遺囑,通常已預見遺產的分配會有潛在的爭議,所以才會提前以「白紙黑字」的方式紀錄遺產的分配方式,因此,為避免爭議,代筆遺囑的製作過程宜全程錄音及錄影以供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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