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病患自主預立醫療權利
自108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
該部法律授予我們「知情權、選擇權、決定權」,
讓人民可以進一步從身後事的預先安排,提早到住院時的醫療安排。
舉例來說,生前從沒想過會變成植物人,完全無法自主,這時候很多人的內心都會希望能夠安樂死,避免自己痛苦也避免家人痛苦,且為了維持生命跡象得花不少錢,所以預立醫療決定書在現實中大大減少很多人往往擔心住院時必須得交由家人去決定而面臨兩難的狀況。
當然過去也有發生過老榮民、軍人退伍變成植物人後,家屬不願讓病人早日善終,只為了讓病人繼續當ATM提款機繼續領退休金,這樣的社會事層出不窮,不只發生在台灣,也發生在國外,病人完全沒有自主的權利任憑他人宰割。
按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上述前四點是比較常遇到的狀況,給予人們擁有選擇的空間,但第五點的部分就得靠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有公告的部分多發性系統萎縮症、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及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等11類疾病,後續相信仍會繼續增加的。
民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程序:
準備ACP ➔進行ACP ➔簽立預立醫療決定(AD)
目前衛生福利部建置安寧緩和醫療、器官捐贈及預立醫療決定整合資訊系統平台,其中並新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及『器官捐贈同意、撤回同意書』的自然人憑證線上簽署功能,於醫療體系除了可以縮短簽署註記流程,也可查詢三項意願同意書的相關簽署情形。
雖然目前還稱不上「安樂死」,但已經讓比較困難的生病民眾們多一個預先選擇的機會,也相對減輕部分家屬的負擔,原本對於醫療體系來說本來也很為難的事情,按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五項前段『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也充分保障避免涉有刑法、行政法或民法等相關責任。
最後是否要做預立醫療決定書,以目前相對法規來說,是可以避免添加家人的負擔外,也可以減少自己相對的痛苦,尤其是若變成植物人之後,空有意識卻不能動,這樣的折磨得思考就選擇提早善終是否也相對輕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