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攔路盤查」之判斷依據及救濟方式
中華文化在「儒家」思想之熏陶下,將「服從」列為「品學兼優」的認定標準之一,大家也常會因為自己的小孩被旁人誇講「好乖」而暗自竊喜,然而,這種「乖」究竟是「盲從」的「乖」,抑或是「有獨立思考」及 「有選擇」後的「乖」?………這就值得深思了………
警務人員是法律的執行者,是正義的代表,他們的辛苦往往超出我們的想像,然而,法律的起點是「人」,弱點也是「人」,執法者對於法律的初次詮釋往往受限主觀的各種因素(例如:法學知識、個人經驗、社會歷練及情緒等)而發生法律適用的歧異,而這項「歧異」又會造成人民對於法律的「信任危機」,因此,培養人民對於法律有獨立之思考能力,而非單純地服從於警察的制服,已成為必然且在進行中的趨勢。本文將以「攔路盤查」為例,說明應如何判斷「公權力行使」之合法性及相應救濟方式。
「攔路盤查」須具備《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6條之規定
以「合理懷疑」做為發動盤查之最低標準:
為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行動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及正當程序之維護,警職法第6條列明了六項准許警務人員發動「查證身分」之事由,其中「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之事由即成為「攔路盤查」的常用重要依據之一。
所謂的「合理懷疑」是採「形式認定」之方式,白話來說,任何人從「外觀」觀察,無須採取更進一步之查證行為即可「懷疑」他人與犯罪「好像」有關係,此時即可發動盤查之處分,縱使事後認定該他人確無犯罪嫌疑,也不影響此次盤查之合法性。
實務上常以「神色慌張」、「眼神閃躲」等神情狀態做為合理懷疑之依據,然而,這樣真的合理嗎?一個人的神情狀態如不配合其他客觀的外觀(例如身上有酒氣、管制品之氣味、血跡、帶傷或衣物破損等)或環境因素(例如三更半夜、所在偏僻、臨近犯罪處所等),根本無法做為被人「攔路盤查」的正當依據,不然的話,易於害羞的人、天生氣色不好的人、膽小的人或者剛開完6個小時審判庭的律師(疲勞)都可能會成為被盤查的對象,顯然不是警職法所規範的情況事由。
另應注意者,受「攔路盤查」時,除非「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外,警方僅得要求出示證件,但不能檢查人民的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如背包、皮包或所駕車輛等),如「被」要求同意檢查上開身體或物品時,人民是可以「不附理由」而予以「拒絕」的。
對於「攔路盤查」處分之「事後」救濟方式
人民對於警方之「攔路盤查」處分如認為有違法之問題,可當場提出異議,若警方仍不停止盤查之行為,人民無權阻止,僅能要求警方將異議之理由作成書面紀錄並交付予人民,使人民得依據此書面於「事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
人民提出救濟時,是由執行盤查之人員舉證自己盤查行為的合法性,而非由人民自行舉證盤查行為的「違法性」。
本文認為「攔路盤查」採取「事後」救濟之方式是折衷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偵查犯罪即時性而不得以採取的「次等方案」,但在現行法仍採行此方式的情況下,人民欲保障自己的權利,最有用的方式,是讓人知道「你懂法律」。
集體法意識的抬頭才是扼止違法行為的最佳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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