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清算?】如何選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然施行多年,然而,仍有許多債務人對此法令一知半解,而導致民間代辦業者猖獗,屢屢發生收取高額費用、誤用程序等消費或委託糾紛,致使債務人之債務不減反增,甚至最後難以翻身,終生躲債。
本文將盡力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二種債務清理程序:「更生」及「清算」。
讓真正有需要的人對此法令具備基礎的認識,不要再陷入代辦業者以話術所包裝的「深坑」之中,而能回歸法令的正常操作,真正達到「重建經濟生活」的良好用意。
「更生」及「清算」程序之流程簡表:
更生程序:
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不成立→向法院聲請是否可適用更生程序→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提出及審查更生方案(即還款方案)→開始還款(6年期或8年期)→履行更生方案完畢。
清算程序:
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不成立→向法院聲請是否可適用清算程序→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執行清算程序(將財產變現)→清算程序終止/終結→審查是否免責(免除債務)→裁定免責後,審查是否可「復權」(回復法律上的經濟信用)。
流程圖示:

何謂更生?何謂清算?
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經由法院審酌其個人之還款能力後,依全體債權人之同意或法院之裁定,酌定一個以6年為期之還款方案(即更生方案),債務人僅需依法履行該方案所定之還款金額即可,超過該方案所定總額之其他債務金額均將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免除。
清算程序是指債務人經由法院審酌其個人之還款能力並將其現在財產(含聲請前二年內所處分之財產)予以變現清償債權人後,如清償之金額達到法定之金額時,即可再由法院裁定免除其他債務金額,並回復法律上與信用相關之權利
更生程序與清算程序的適用差異
一、聲請清算程序之人有下列之限制,聲請更生之人則無此等限制:
(一) 債務人提出更生程序之聲請後,其生活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二) 債務人提出清算程序之聲請後,其出境須得法院之許可。
(三) 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裁定後,在完成復權程序前,有些職業不得任職,常見如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記帳士等跟與經營、收款有關之職業。
二、債務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僅得聲請清算程序,但此非指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之人即不得聲請清算程序,亦即,在此金額以下者,可視自身條件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三、免受債權人以訴訟(如民事起訴等)、非訟(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及強制執行等程序進行追討之起迄時點不同(注意:以下僅就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為敘述):
(一) 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者:
- 自「受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起至「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更生方案之日」止,債權人均不得進行法律程序之追討行為。
- 債務人完全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後之翌日起,債務人因於法律上已無債務存在,自無受追討之可能。
(二) 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者:
- 自「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受不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二年內」,債權人均不得進行法律程序之追討行為。
- 債務人如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因於法律上已無債務存在,自無受追討之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