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為「部分工時員工」投保勞保?
部分工時的勞保投保法律問題:「上班加保,下班退保」雇主錯在哪?
又,雇主該如何為「部分工時員工投保勞保呢」?
部分工時員工最讓大家孰悉的類型就是工讀生,但有許多大學生在就學期間即有長期兼職來賺取零用,或是到了暑假期間,利用暑假期間短期打工賺取零用花費,這些我們一般都統稱為工讀生,那他們的勞動性質都是一樣嗎?
部分工時勞工的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係指其一天正常工時不到8小時之勞工,工時較正職員工短,或是一周只工作幾天之勞工,即稱為部分工時勞工。
部分工時勞工也可以訂立不定期契約
其實勞工工時長短與是否為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並沒有關係,原則上勞動契約皆屬不定期契約,而依勞基法第9條,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雇主始能訂立定期契約。而部分工時勞工不管在定期或是不定期契約中都會出現的喔!所以並非只要是工讀生就是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最主要的差異在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雇主不需要給付勞工資遣費,且不用勞基法第11-14條事由,勞動契約即終止。
即使勞工只上一天班,仍須為勞工保勞保
只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皆應為勞工投保勞保。而勞保應以勞動契約存續長短來作為投退保時點。
以下我們舉幾個情況來看看:
| 情況 | 投保方式 |
| 《情況1》 老闆跟向準備來上班的小方說,因為公司需求,只需要你每個禮拜來上班一天,且沒有約定離職日。 | 這樣的情況下,因為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即使小方一周只上一天班,但不上班的天數他仍然是老闆的員工,不能因小方沒有排班的日數即予以退保,仍應該要以小方每月薪資按「月」來幫小方投保。 |
| 《情況2》 因為工作的性質與需求,小方公司只需要兩個月的短期人力,即與小方約定好兩個月後工作結束,小方就不用去上班了。 | 這種狀況應屬於短期性的定期契約,老闆與小方約定好兩個月之勞動契約,則不論小方在這兩個月中上幾天班,雇主皆應為其投保兩個月之勞保。 |
| 《情況3》 小方去應徵活動布置臨時人員,因為僅需一天的人力需求,小方上班一天後就領錢下班結束了。 | 像這種因臨時性需求訂立的勞動契約,雇主仍應為小方投保一日之勞保,即當日小方結束工作後,老闆即可為小方辦理退保。 |
所以其實投保勞保並非以勞工上班的天數,而是以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存續作為依據。
要注意的是,即使因未滿五人而不需投保勞保,雇主仍應該為勞工就業保險及提繳6%勞退金!
最後大家還記得在六月底上路的「部分工時紓困補助」嗎?在剛開始開放請領時的資格限制為「限110年4月30日已參加就業保險投保勞保並非以勞工上班的天數,而是以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存續作為依據」,而遭到許多部分工時勞工反映無法請領。緣由即是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沒有「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而以勞工排班工作日來進行投保,造成4月30日當日沒有排班的勞工即無法申請紓困補助,而雇主這樣的違法行為,是可依照勞基法第53條處以罰鍰喔。


















